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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该不该为房管部门的查封失误背锅?检院认为构罪逮捕并公诉,法院审理后检院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前天,有“京师律师”公号发布了一篇《关注|法官被控玩忽职守,京师律师力辩无罪释放》文章,其中讲到,“日内蒙古某县人民检察院,就内蒙古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韩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请求撤回起诉,经内蒙古某县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许检察院对被告人韩某玩忽职守罪一案撤回起诉。最后,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文中还提到,韩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法院在2018年6月份公开开庭时,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公诉,庭审一直从早上九点一直开到了午夜时分。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辩护律师坚称该案不构成犯罪,并最终“获得了合议庭的认可”。


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案件,几经查询,法萌君找到了这起刑案案号为2017年,一直到2019年才结案的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722刑初64号《刑事裁定书》及磴口县人民检察院磴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的案情精炼一下:2012年11月2日,王某因与扈某、吴某二人民间借贷纠纷向临河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11月5日,法院作出了保全裁定,决定对扈某、吴某一套预售商品房查封,执行法官刘某、韩某将该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后者将该裁定转给了负责房屋查封的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的经办人(后来已出具了送达回证)。但是,不知为何(不起诉书没有交代),涉案的房产没有被实际查封。


就在王某申请诉前查封扈某、吴某房产第八天的11月13日,贺某也因民间借贷将扈某、吴某诉至临河区法院并申请保全上述房屋。法院依申请作出了查封上述楼房的保全裁定,11月20日,执行法官韩某将保全文书送达给了不动产交易中心。这回对房产真的进行了查封。



后来,贺某与扈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以贺某查封的房产(实际上与王某申请查封的是同一套房产)抵顶债务。执行法官韩某依据和解协议,出具法律手续2013年4月为贺某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


过户一个月后的2013年5月,先前申请保全的王某打赢了官司申请执行,发现自己在前申请查封的房产已经过户给了贺某,自己手里的保全裁定并未实际生效,扈某、吴某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申请执行异议及国家赔偿无果后,王某不断上访并将材料在互联网上散播。


2017年5月13日,韩某被磴口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刑事拘留,5月28日被批准逮捕。逮捕决定当时还上了各大媒体。


检察机关指控,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查封被告的房产,韩某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文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并错误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相关政府机关,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没有被实际查封,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检察机关以此认定,韩某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2017年11月3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5日,法院决定对韩某办理取保候审。至此,韩某已经被关押了半年多。


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后副检察长出庭公诉。2019年1月14日,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2019年2月22日,磴口县检察院作出磴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执行法官韩某作不起诉决定。



法萌君评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韩某,是否够罪,关键看是否存在“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的行为及不履行职责与造成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韩某的主要执行行为有二:一是对王某申请的保全裁定没有实际查封,是否存在失职行为;二是为后申请查封但先申请执行的贺某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由此可见,法院的保全裁定等法律文书,并不是必须要送给市住建委具体经办房产查封的人员才生效,只需要市住建委接待业务的窗口单位签收,送达即生效。法律对法院送达的如此规定,具有法律意义和现实考量,因为实践中,不少单位以经办人不在为由,逃避法院法律文书送达。


执行法官韩某向市住建委送达了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完成了送达职责,至于房产查封与否,则是住建委内部工作流程和内部职责分工了。毕竟法官不能动手直接查封房产。


其次,在办理贺某过户房产时,韩某即使已经知道之前保全房产的王某没有被实际查封,(大多数情况下执行法官手里几百起案件,诉讼保全只是送个手续而已,是否能记得之前查封过谁房产犹未可知),但也要根据房产部门实际查封情况进行办理过户,不能因为怀疑或疑问,就否定房产部门实际的查封登记情况(所谓有产权纠纷的,必须以抵押登记为准),阻止贺某与扈某、吴某的执行和解协议吧?否则,就是违法不履行职责了。


综上,尽管出现了王某在前申请保全房产最后却无房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根据上述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和办理执行规程,韩某确实不存在法律规程上的失职行为。归根结底,造成事故的起因是出在了房管部门先前未按法院保全裁定办理查封环节上。如果,房管部门当初按照法院送达的保全手续为王某办理房屋查封登记,贺某即使与扈某、吴某达成和解协议,法官韩某不可能出具,即使出具过户法律手续,房屋过户也不可能实现的。


可叹的是,打官司的王某得不到执行,就将矛头指向了法院执行法官,而负责查办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本应深入查明事实、了解司法流程,精研法律规定,却搞错了方向,让执行法官代房管部门背了锅,白白坐了半年牢。


尽管执行法官韩某最后没有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但据向法萌君提供法律文书的网友讲,为了打这场官司,韩某妻子把自己住的房子都卖了,因为当地的律师不敢接,只好从北京请律师来代理辩护。


唉!即使是法官,又有谁能经得起牢狱之灾的折腾那?记得有位检察官曾说过,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法律人,专业呀!责任呀!担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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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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